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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航旅客須知:第十八章?lián)p失責任及賠償限額http://tour.sina.com.cn 2008年08月13日14:41 新浪旅游
第十八章 損失責任及賠償限額 第九十八條 損失責任 (一)承運人應對發(fā)生在其承運的航線上的損失承擔責任。承運人為其他承運人航線上填開客票或辦理行李托運時,只作為該其他承運人的代理人。盡管如此,旅客享有對其托運行李向第一或最后承運人訴訟的權利。 (二)承運人為遵守或旅客未遵守國家法律、政府規(guī)定、命令和要求而引起的任何損失,承運人不應承擔責任。 (三)承運人所承擔的責任,應不超過經(jīng)證明損失的數(shù)額。承運人對間接的或隨之引發(fā)的損失不承擔責任。 (四)旅客在運輸中由于其年齡、精神或身體狀況,對本人形成危害和危險,由此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任何疾病、受傷、殘廢或死亡,承運人不承擔責任。 (五)承運人責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適用于并有利于承運人的代理人、雇員和代表以及將飛機提供給承運人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、雇員和代表。承運人和上述代理人、雇員、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賠償總額,不得超過承運人的責任限額。 第九十九條 賠償限額 承運人對每名旅客死亡、受傷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70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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