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丹麥
丹麥:第一個承認同性伴侶同居法律地位的歐洲國家。1989年,發(fā)起了一項關于建立同性伴侶注冊的議案。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生效。
注冊同性伴侶可以享受某些異性夫婦獨有的權利,如繼承,保險計劃,退休金,社會福利,所得稅減免,失業(yè)救濟。同樣,如果離婚,他們也有承擔贍養(yǎng)費的義務。
1997年,丹麥國家教會(信義會)的主教投票承認同性伴侶關系,F(xiàn)在,同性伴侶也可以在教堂里舉行結婚典禮。從1999年開始,同性伴侶可以領養(yǎng)他們配偶的子女,但是還是不能領養(yǎng)伴侶關系以外的小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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