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被認為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,違反“消法”,早在2006年,北京市海淀區(qū)法院就裁定“北京首起開瓶費案”中的“酒樓”敗訴。
時間過去2年多了,前幾天,又有一位觀眾打來電話說,她和朋友在北京一家酒店用餐時,因為自帶了一瓶白酒,結果被店方索要了60元“開瓶費”。
按照觀眾提供的線索,記者找到了位于北京西四環(huán)附近的這家酒店?吹接浾咛嶂鴥善孔詭У娘嬃虾鸵黄堪拙疲⒖逃蟹⻊諉T湊了上來。
記者立刻表示,因為自帶的飲料不需要杯子,可以直接用飲料瓶喝,而白酒也可以自己擰開,不需要這方面服務,希望能免收酒水服務費時,服務員立刻表示不行。
記者表示這種做法很不合理,要到相關部門投訴時,酒店工作人員解釋說,只要在用餐前明確公示、告知了顧客要收取多少比例的酒水服務費后,店方就沒有任何不對的地方,顧客到哪投訴都沒有用。
此外,一些律師表示,酒店通過店堂告示、服務員口頭通知等方式告訴消費者謝絕自帶酒水、收取酒水服務費,只是一種單方的格式合同。